为了加强我校校园车辆管理,规范车辆出入和停放,维护正常交通秩序,保障师生人身、财产安全和学校设施、设备安全,营造安全、有序、文明、和谐的校园环境和良好的学习、工作氛围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通行、停放的原则
我校通行、停放的车辆仅限于学校公有车辆和教职工自有车辆。电大系统办公来校车辆须办理登记手续。其他车辆禁止通行。
车辆通行实行车牌识别管理。
二、车辆的管理
1.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必须服从管理,在停车位内有序停放。摩托车、电动自行车、人力自行车在指定区域停放。严禁乱停乱放。
2.出入校园的机动车辆,禁止鸣笛,按照限速标志减速慢行。
3.禁止出租车进入校园,特殊情况,须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。
4.外部人员来校车辆,须在值班室联系到校内相关人员后办理登记手续,方可进入校园。
5.专用车辆如医疗、消防、公安、清洁、运送货物等车辆须有学校相关部门人员提前在门卫值班室办理登记,紧急情况下先进入再登记。
6.经学校批准举行的大型活动外来车辆由承办单位协调付费。
7.特殊情况校内不能停放车辆,所有车辆须执行学校决定。
三、违反车辆管理的处理
1.未经允许强行进入校园的车辆,保卫处有权驱离,不服从管理的可暂扣车辆,情节严重的移交当地公安机关。
2.乱停乱放车辆视情节处以张贴违章通知书、禁止入校等形式的处罚。态度恶劣、寻衅滋事等的报学校依校纪校规处理,情况特别严重的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。
3.校园超速行驶车辆,一经发现即列入黑名单,以后禁止进入校园。
四、车辆登记的分类
1.24小时通行。
2.本校职工(含临时用工人员)上下班通行车辆。
(1)上下班车辆(夜间23:01—次日6:59不停放)不收费。
(2)上下班车辆停放时间范围:上午7:00—晚上23:00。在此时段之外停放按临时停车对待。
3.外聘教师车辆按临时停车对待。
五、车辆登记的办理
1.根据通行、停放原则,仅为我校公有车辆和正式教职工办理车辆管理系统登记。
2.临时用工人员的车辆可办理临时上下班登记,车辆不允许在学校过夜停放;在校经商户车辆按临时停车办理登记。
3.办理登记以车辆行驶证姓名为依据,不是我校教职工(含临时用工人员)或其配偶姓名的车辆不予办理登记。
4.调离我校但在校内居住的人员车辆按临时停车办理登记。
5.各校区租户(公、私房租户)不予办理车辆登记。
6.在校学生不予办理车辆登记,如有特殊情况需停放车辆,按临时停车对待。
六、车辆通行原则
1.登记后的车辆在六个校区均可通行,但是仅在职工所办公的校区和郭杜校区免费,其他校区按临时停车对待。
2.需长期在其他校区上课或办公的,由校区对应部门、学院提供书面说明报保卫处登记后予以通行;临时办公凭工作证在门卫处登记通行。
3.车辆登记后仅限本车牌照可以通行,其他牌照按临时停车对待。
七、车辆停放收费标准
1.24小时通行停车
仅限正式职工车辆。停放1辆:960元/年、500元/半年、300元/季度、150元/月。停放第2辆及2辆以上: 180元/月/辆。
地下车库停车费在上述基础上增加50%。
2.临时停车
停车在30分钟内不收费;30分钟以上以“2元/小时/辆”为单位计算。
3.孝心停车
住宅与教学区分开出入的校区,不予办理孝心停车登记;住宅与教学区共同出入的校区,每位(家)离退休教职工仅限办理一个车牌登记,收费和通行时间同上下班车辆。
八、其他事项
1.校内通行、停放车辆,学校仅提供场地,车辆安全等责任由车主自负。
2.未登记的车辆,原则上不允许进入校园。
3.所有收费一经开具发票,费用概不退还。
4.由于学校场地有限,不在校内居住的教职工不予办理24小时停车登记。
5.禁止职工为本人及配偶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车辆办理登记。
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。
保 卫 处
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